回到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动态

物流企业防疫硬核政策汇编!全国、湖北及武汉物流业复工复产、财政、成本、防疫物资等利好政策都在这来源:admin时间:2020-03-14阅读量:255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物流企业应对运送防疫物资和物流的双重考验,迎难而上,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抗“疫”物资和生活用品渠道畅通、安全抵达等方面作出了应有贡献。随着时间推移,日前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我们在此依据政策时间的先后顺序,为物流企业整理出各项利好政策,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具体政策全文详情可登录武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查询。http://www.whsme.net.cn/zt/yqzc/Default.aspx欢迎大家在本次推送中按需阅读申请,并转发身边的物流同行。

国家篇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的公告》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1.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2.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3.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全力做好春季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服务保障的紧急通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将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转运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承运企业自行打印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更换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处罚。疫情结束45天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续政策自行停止。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力确保物流畅通。全面保障运输通道干线和“毛细血管”畅通,取消对货车正常通行的限制,严禁限制船舶靠港和港口装卸作业,力争实现货物运输“零阻碍”。继续落实应急物资公路运输“三不一优先”和水路运输“四优先”举措,全力保障农资等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和邮政快递、城市配送正常运营。发挥综合运输组合效率,强化与铁路、民航的协作。加大转运力度,切实解决“出村”“进城”两端问题。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1.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2.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1.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重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并明确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1.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2.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1.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2.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湖北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1、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月8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从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税支持、加大稳岗支持等四个方面出台18条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降低担保费率,延期缴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增加就业补贴等支持政策,以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1、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2、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1.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资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
2.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3.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4.对全省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一次性奖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接照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武汉篇

《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11号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此期间新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武汉市出台二十一条措施,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21条举措涉及税费减免、金融支持、企业用工、既有政策执行、优化提升服务等五个方面。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武汉海关关于战疫情助复工稳外贸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武关综发15号文)

2月20日,武汉海关对外发布“战疫情助复工稳外贸二十条措施”,“二十条措施”分为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优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服务企业助力复工复产、宽严相济依法办案、深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关于发放武汉市本级500人(含)以下企业 2019年度稳岗返还的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企业,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且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的企业,将于2020年2月底前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其银行账户。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但银行账户信息缺失和信息异常的企业,请尽快联系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暂不返还,待疫情防控结束,及时足额补缴欠费后,再予以返还。名单公布于相关网站。请涉及物流企业下载查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