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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时间:2019-07-02阅读量:1804
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复兴大武汉、建设国家物流中心的战略部署,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物流园区(中心)建设,促进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一)加大物流园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上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中心)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保障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范围内的物流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用地的,可参照项目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设定出让起始价。
(三)减轻物流建设项目投资负担。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范围内的物流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推动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给予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给予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鼓励物流行业创新,打造物流服务品牌
(一)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对入选国家货物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全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入选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建物流服务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5A级40万元、4A级20万元、3A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促进仓储物流智能化发展。对被评为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降低城乡配送成本,提升消费物流服务水平
(一)支持冷库设施规模化发展。对单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按照年电费总额的15%给予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智能投递设施推广应用。对智能快件柜格口不少于3万个且承诺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企业,按照每个格口每年1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按照每个格口每年50元给予运营补贴。
(三)支持农村电商快递网络建设。对在乡镇、村设立快递公共取送站点、服务网络基本覆盖1个以上新城区区域且承诺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企业,按照每个乡镇取送站点每年1万元、每个村取送站点每年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每个分别增加补贴50%。
(四)加快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对纯电动货车不少于100辆的企业,单车年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按照每车每年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按照每车每年4500元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物流基础性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对物流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物流统计核算等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市级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区级项目按照支出总额的50%给予补助。
物流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本政策所列奖补资金在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一次性奖补项目,当年不能全额安排的,可分年度安排。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